【小结】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

2024年05月17日 半岛app

  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

  XX市公安局

  山漫森律师事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XXX涉嫌合同诈骗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详细地了解了本案的相关情况,依据事实结合法律,辩护人认为XXX不构成合同诈骗案,具体理由如下

  一XXX没有参与合同的洽谈磋商签订履行工作,不存在向所有买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XXX当时为XXX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从事公司运营管理战略发展规划等工作,不从事具体销售工作事宜,贵局办案人员向XXX出示的写有XXX和XXX签订的厂房买卖协议书,XXX从没有见过,也没有授意任何人去做这种协议书。同时,这种行为也为公司经营所禁止。XXX是购买的XXX的房子 A1102,并且合同的签订和购房款的转账都是有XXX完成相关XXX与嘉业的合同XXX与嘉业的更名合同及银行转账流水非常明确,并且有明确备注,已经提交贵局,令人生疑的是XXX公司留存的相关合同根本没有XXX的合同,而只有XXX与嘉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不知这份写有XXX和XXX厂房买卖协议是从何而,令人费解的事既然是XXX与XXX签的协议书,为何XX与XX公司又签订了相关买卖合同,而不是XXX与XX公司签订合同,并用XXX的银行账号转账,这份协议是从何而,这份协议书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让人不能理解,根本不符合常理。这个XXX是XX的客户,所有的签约手续和收款都由XX一手操作完成,并且像这种二手厂房销售不止这一套,为何只有这套厂房有这份协议,而其它厂房没有类似协议,关键是XXX自始至终没有参与其,作为一名从事房地销售工作多年的人员,如果主观上真的有实施诈骗的故意完全没有必要采用这种手段进行,让XXX与XXX两个不相关的人员签订合同,然后再让XXX与XX公司签订合同,再让XXX把所有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留下所有证据材料,这根本不符合常理,逻辑上也行不通,毕竟XXX是多年从事房地销售的,对所有流程非常熟悉,如果主观上要实施诈骗,就不可能使用XX公司正在使用的XXX本人名下银行账号XXX银行账号进行收付款。这明显是别有用心的人,提前布的局,制造事端离职,并且与这份本不应该存在的合同XXX与XXX之间合同,时间点高度重合,令人生疑,辩护人有合理理由认为这是XX一手布局操作,恳请贵局查一下目前XX与XX公司的关系,便可知晓。

  二XX公司同意办理相关更名手续,假如不同意后续购房者购买厂房后续购买业主根本无法办理相关手续。

  XXX所在的XX公司销售XXXXXXXXX的厂房,是XXX事先知道并同意的。1申请人在与XXX洽谈合作过程,明确提出过如客户销售自身已经购买的厂房,需要办理更名手续,XX公司可以收取更名费两万元,由双方分配。XXX明确表示反对,说客户购买厂房后如何处置,与XX公司XX公司没有关系。2XXX购买厂房,XX公司XX是明知的,联建协议书一式四份,客户一份XX公司一份XX公司一份售楼处备案一份,XX公司肯定有一份,其不可能不知道XXX购买厂房,以上三人也向XX公司支付过款项,银行流水很明确。XX公司在售楼处派驻人员掌握XX公司印章,如有需要用印事宜,是XX公司人员盖印,XX公司员工根本没有这个权限。如果XX公司XXX不同意,XXX转卖厂房需要更名,合同就不可能签订并盖章,如盖上就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形,给XX公司带违约风险,XX现在完全可以起诉XX公司违约要求赔偿,XX公司XX从事经营多年,不可能这点合同常识也没有。在 2020 年 3 月XX公司放置在XX公司售楼处的所有物品都被XX公司派人抢走,包括项目部留存的所有合同,XX公司在禹城莒镇派出所报案,莒镇派出有报案调查录像和记录,XX公司现在掌握的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比诚城公司都齐全,2019 年初后,XX背着XX公司私下签约的合同XX公司都有,而XX公司没有关于这部分的任何合同资料。3XX公司XX的厂房是定制厂房,厂房的建设标准和合同的细节客户提出要求后需要与XX公司XX商定具体细节如无法满足客户的要求,合同是无法签订的,只有确定了建设情况建设面积,高度,承重,建设时间,交房时间,图纸规划房号,厂房朝向,子大面积等才能与客户签订联建协议。综上,如XX公司XXX不同意转卖,后续购买XXX厂房的客户,无论是从合同细节,还是盖章等均不能实现。后续客户如把合同盖了,就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XX完全可以起诉XX公司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后续购买以上业主厂房的买主本身也知道自己购买的是二手厂房,否则购买厂房的款项不可能分开支付。

  三XXX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实际上也没有占有所有销售款项,所有收入为XX公司所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本不存在。

  所有款项是XX公司收取用于公司开支,同时XX及所有销售员工,也已经按照XX公司制定的佣金规定,就已经回款部分,对所销售厂房不管是一手,还是二手的厂房进行了领取,XX本人没有占有,XX公司财部门有明确的财往,硬向XX本人套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本不可能成立,无论用任何的方式方法。

  四XX即是二手厂房销售者,又是控告者,不符合逻辑,正常情况下应该是由二手厂房购买业主报案称自己被合同诈骗了,购买厂房业主自己不认为自己被诈骗了,相反具体实施者XX报案称购买二手厂房业主被诈骗了,XX到底是自首,还是报案的,自相矛盾。

  如果认定XXX构成合同诈骗罪,XX是XX项目具体业管理和签约合同的操作者,为什么时至今日贵局也未对XX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只对XX采取了强制措施?这种反差实在是让人看不清楚,烦请贵局予以说明,XX作为经手人员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相反没有与购买二手厂房业主接触过的XXX,反而被立案了,如果这个案子要进行下去,XX百分百是犯,希望贵局能够给予解释。同时,购买二手厂房业主不认为自己被诈骗了,不报案,XX报案,贵局也未做初查,就直接立案,截至XX本人去贵局做笔录,在长达七个月的时间内,只是向XX打了两个电话,未采取任何的强制措施,这完全不符合逻辑,令人费解。

  五到现在为止,辩护人没有搞清楚到底是对XX个人的立案还是对XX公司的立案,从立案告知书辩护人认为是对XX本人的立案,否则不会使用XXX合同诈骗案,正常情况下应该是XXX被合同诈骗一案,肯定是有充足证据材料,才敢这样信心满满下立案告知书。假如是对XXX个人的立案,XXX没有参与相关合同的签订与客户的谈判等,XXX没有参与其,向购房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所谓的XXX与XXX签订的厂房买卖协议书进行签字,所有销售回的钱不归XXX所有,辩护人认为XXX本人根本不构成合同诈骗也就是说根本没有实施过任何的犯罪行为。

  六XXXX集团有限公司也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猜测贵局可能认为XXX为XXX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XX本人不构成犯罪,公司构成犯罪XXX也要承担相应的犯罪责任。至于公司不构成犯罪的理由,辩护人也不再展开论述,理由基本同上,有合同银行流水非常明确有备注,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项,就不可能成立。

  退一步讲,假如涉案的厂房当时XX公司不是给XXX等人卖的二手厂房,就是直接给XXX公司卖的一手厂房,XXX公司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购买业主与XX公司签订的合同数额,假如约定是100万,XX公司肯定要给业主开出100万的收据或发票,同时这就要涉及到多出100万元的部分是什么钱的问题了,多出部分XX公司肯定不可能向业主出具收据的,但是业主也肯定要支付。这一部分钱就算是进了XX公司账号,不管XX公司以什么理由收取这一部分钱款最严重是民事欺诈,这一部分钱款属于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溢价部分除非XX公司明确表态不要求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参与分割,但是到目前为止双方未进行任何对账,双方有相应纠纷正在禹城法处理,辩护人认为能够通过民事途径妥善处理的情况下,刑事手段就不应轻易介入。结合双方的收款途径分成方式购买厂房业主的态度等,都可以认定就是销售一手厂房,多出合同约定数额外的部分,也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何况XX公司销售时已经明确告知销售的就是二手厂房,这就更加印证了不管销售的是一手,还是二手厂房,都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贵局从立案开始就非常不谨慎,偏听偏信,没有进行初查,就仓促立案。辩护人恳请贵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本案。辩护人顺便提示一下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是由贵局搜集举证,而非让XX公司或XX自证无罪。

  七假如贵局坚持认为XXX或XXXX集团有限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就抓紧移送审查起诉,别做挂案。

  这个案子从立案到现在接九个月时间,多么复杂的案件,需要这么长时间侦查,辩护人认为没有这个必要吧,毕竟针对部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侦查机关既不移送审查起诉,也不撤销案件这一情况,也是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常规操作手段,现在最高检已经非常明确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如果贵局不移送审查起诉,恳请贵局抓紧撤案,不要影响XXX公司与XXX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审理附2020鲁1482民初XXX号之二民事裁定书,XXX法裁定书明确写明待刑事侦查结束后再恢复审理。

  综上,贵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已接九个月时间,请贵局结合辩护人的法律意见,根据华人民和刑事诉法相关规定在侦查过程,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对XXXX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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